针对省治超办最后整改期限和富平县严峻的治超形势,富平县人民政府8月7日常务会研究决定,对县境内各货物装载源头企业开始起征治超保证金,并以政府名义出台了《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货物装载源头企业收取治超保证金的通知》(富政办发〔2012〕112号)文件,进行了详细规定。征收方式采取分类收取方式,采石企业每户年缴纳5万元,水泥生产企业每户年缴纳10万元,白灰生产企业每户年缴纳2万元,共涉及富平县桥山一带9条峪口67家采石场、2家水泥厂、460余家白灰生产企业。治超保证金列入县财政专用帐户上,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监督。
富平县政府还对交通、国土、水务、工商、公安、财政及各镇政府等部门的治超责任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对不认真履行源头治超责任,拒绝缴纳治超保证金的企业,由相关单位进行联合整治,并由交通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责令停产整顿。治超保证金的征收将进一步规范货物装载源头企业依法装载,遏制源头超限运输行为,促进治超长效机制建设。
(治超办 张庆)